【最新判決】若行為人否認扣案物為其犯罪所得,縱其於偵查中自白,亦無銀行法第125條乏4第2項前段減刑寬典之適用

「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「犯第125條、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,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,減輕其刑」,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設。行為人於其犯罪所得業經偵查或司法機關扣押時,倘於偵查中自白,並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坦承該扣案物為其犯罪所得,因業已積極展現誠摯悔悟之自新態度,當可將其前述坦承之舉,從寬認定為主動繳交犯罪所得,而有上揭減刑條項之適用;反之,若行為人否認扣案物為其犯罪所得,縱其於偵查中自白,亦無該減刑寬典之適用。」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判決意旨參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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