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:「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。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」,可知依該規定反面解釋,一般人無論有無農民資格,均得承受耕地。但要注意的是,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,89年1月4日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,僅有農民(即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)始得興建農舍,換言之,倘若一般人承受農地時,若該人無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情形,亦不得申請興建農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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