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勞事判決】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工資,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報酬為加給標準
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意旨:
按勞基法第21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「正常工作時間」內所得之報酬,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、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。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,以每日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,此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、第12條即明。又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,應以平日工資為加給標準。而所謂平日工資,乃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報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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